涉嫌故意殺人罪有人證沒物證能立案嗎
一、涉嫌故意殺人罪有人證沒物證能立案嗎?
涉嫌故意殺人罪有人證沒物證的可以立案,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公安機關具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就會立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二、故意殺人罪的證據類型有哪些?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故意殺人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四、故意殺人案立案後公安機關需要偵查的事實有哪些?
(一)犯罪行爲是否存在;
(二)實施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三)犯罪行爲是否爲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在刑事案件中,沒有物證並不代表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對於證人所陳述的故意殺人行爲,公安機關會進行調查覈實,經過調查後存在故意殺人行爲的,公安機關當然會立案,至於物證或者是其他的證據材料,這都是立案以後要調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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