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必須與職務有關嗎?
一、玩忽職守必須與職務有關嗎?
是的,玩忽職守罪是職務犯罪的一種,玩忽職守罪是屬於沒有履行職責造成的,但職務犯罪的罪名是比較多的,不止玩忽職守罪一種,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本罪爲結果犯,構成本罪,不僅要有玩忽職守的行爲,而且必須具有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本罪的主觀要件爲過失。行爲人應當知道自己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可能會發生一定的損害後果,但是其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損害後果,但是其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損害後果的發生。
二、玩忽職守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一)犯罪客體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二)犯罪的行爲方式不同。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爲人表現爲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爲人表現爲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爲。
(三)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玩忽職守必須與職務有關,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犯罪的客體上存在差異,一個侵犯的是國家機構的正常管理活動,一個侵犯的是生產安全,這兩種罪名犯罪的行爲方式不同,承擔的法律後果不同,犯罪的主體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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