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違反國家規定而造成嚴重後果,是這種犯罪行爲的本質特徵。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國家有關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爲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壓縮工程造價或增加建房的層數,從而降低工程質量;
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強迫施工單位使用,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下降。
違反國家規定與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嚴重後果是由於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引起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與嚴重後果之間沒有因果聯繫,則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單位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者是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所謂建設單位,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或者是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具有工程建設者的資格,能支付工程價款的其他單位。設計單位,是指專門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以及其他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和建築裝飾裝修等工程新鼠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築業企業。其中包括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監理單位是指對建築工程專門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質量、安全的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爲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爲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屬於過失犯罪,如果造成工程的損失重大,或者是人員受傷嚴重,那麼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在認定當事人犯罪時也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給予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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