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開庭逃跑怎麼處理
一、監視居住開庭逃跑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視爲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可以對其予以逮捕,但不應以脫逃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二、可以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這兩種情況是適用監視居住的基本條件,即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處《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但除這兩種情況以外,還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適用監視居住,主要表現爲後面五種情形:
(3)犯罪嫌疑人應當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1週歲嬰兒的婦女時,可以適用監視居住。這樣規定有利於犯罪嫌疑人治療自己的疾病或者胎兒、嬰兒的健康成長。在適用這項規定的時候,應當注意,對於符合本項規定,但是具有很大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監視居住而予以逮捕。
(4)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發現其涉嫌的罪行比較嚴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內又不能將證據收集齊全,提請逮捕的證據尚不充分,釋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變更爲監視居住,這樣做,既能夠適應辦案的需要,又能夠不違反法律關於拘留期限的規定。
(5)公安機關經過偵查,認爲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爲,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提請逮捕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將強制措施變更爲監視居住,同時開展偵查活動。如果人民檢察院未通知補充偵查,但公安機關認爲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需要提請複議、提請複覈的,也可以變更爲監視居住。
(6)公安機關對於在法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不能結案的仍需要繼續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爲監視居住。在辦案實踐中,由於有些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加上目前公安機關的裝備落後,造成了在法定的偵查期限內不能結案,對於這些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由於其犯罪嫌疑並未排除,還需要繼續查證,將其放於社會仍具有很大的社會危險性,因此,可以將其強制措施變更爲監視居住,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7)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如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爲有錯誤時,可以將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變更爲監視居住,同時向人民檢察院要求複議、複覈。
在我國是有很多種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其中,監視居住就是其中之一,一般對可能會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但是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執行監視居住的時候必須要遵守規定,如果有逃跑的行爲,那麼會立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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