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一、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
不構成,因爲累犯是上一個刑罰執行完畢後一定期限內再犯某種罪行的,假釋只是滿足一定條件的犯罪人有條件的提前釋放,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犯新罪的應該立即取消假釋,數罪併罰。
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關於假釋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整體而言,罪犯本來在假釋考驗期內就應該嚴格的遵守各種規定,如果繼續這樣肆無忌憚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那撤銷假釋的同時,以後對該罪犯也基本上不可能有任何減刑的可能性了,而且法官通常情況下都會對其從重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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