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超過羈押期不放人怎麼辦
公檢法機關若需要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話,則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來辦理,同時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羈押,而到了羈押期限之後自然需要放人。但要是司法機關超過羈押期不放人怎麼辦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超過羈押期不放人怎麼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二、哪些情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一)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要是司法機關有超期羈押的情況,此時可以按照規定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當然司法機關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看此時究竟是解除強制措施還是變更強制措施。不過在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上述特殊情形的話,則可能導致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換言之也就是會延長羈押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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