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遲遲不放人怎麼辦?
一、超期羈押遲遲不放人怎麼辦?
對當事人的羈押期限超期的是屬於侵犯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行爲,當事人可以要求解除羈押措施,並且要求國家賠償。
《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適用羈押措施的執法監督,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一條 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認爲拘留或者逮捕犯罪嫌疑人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進行審查,對確屬超期羈押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五條 對超期羈押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造成犯罪嫌疑人在被超期羈押期間自殺或者因受到毆打導致死亡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本級公安機關年度執法質量考覈評議結果應當確定爲不達標。
二、超期羈押規定是怎樣的?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你們有案件屬於超期羈押,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權利,以維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針對超期羈押的情況,法律規定是法定期限內,拘留羈押期限是三十七天,被捕羈押的期限是七個月,在被捕之後執法機關不能證明嫌疑人構成犯罪的,將在最長時間八個月零七天之後進行釋放。這是身爲公民的一項權益,理應獲得人身自由。若當事人有犯罪,執法機構也要及時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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