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量刑標準2021
由於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的行爲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衆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須以刑法制裁。那麼我國法律中對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本罪針對金融機構背離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受託客戶財產的行爲而設立。由於該行爲使客戶的財產陷入極大風險之中,從而動搖社會公衆的投資信念,嚴重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並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須以刑法制裁。
(二)客觀要件
本罪表現爲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行爲。
所謂違背受託義務,是指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受託人應盡的法定義務以及違反有關委託合同所約定的有關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的具體約定義務。
所謂擅自運用,是指非法動用受託客戶的資金,包括具有歸還意圖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歸還的非法佔有。
所謂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是指客戶按約定存放在各類金融機構或者委託金融機構經營的資金和資產,含存款、證券交易資金、期貨交易資金以及受託理財業務中的客戶資產、信託業務中的信託財產、證券投資基金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體,即金融機構,具體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是指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有資格開展投資理財特定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投資諮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該犯罪主體是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表現爲故意,一般是爲了獲取非法利潤。
二、如何認定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一)劃清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背信運用受託財產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使客戶財產損失重大、金融秩序混亂、多次擅自運用受託財產、曾受行政處罰而又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等,構成本罪;未達嚴重程度,則不成立犯罪。
(二)劃清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劃清與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主要是犯罪主體的不同,後二罪由自然人構成;而本罪僅限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犯罪。
2、劃清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經營罪的界限。本罪僅限法定的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委託理財業務的金融機構,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未經批准,非法開展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委託理財業務,並擅自運用客戶財產的不成立本罪,而應視具體情況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論處。
三、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量刑標準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文中,小編爲大家總結了關於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量刑標準的內容,需要再次提醒大家的是,本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爲“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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