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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相關資料是什麼?

監視居住的相關資料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的相關資料是什麼?

監視居住的相關資料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當中明確規定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爲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依《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監視居住後應當遵守的規定是什麼?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監視居住在當代的中國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刑事強制性的措施,監視居住指的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保證案件的偵查起訴工作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能夠離開指定的住所,並且對於活動進行監測,當然了,也必須要符合條件,比如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適用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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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