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集體財物犯什麼罪?
一、冒領集體財物犯什麼罪?
冒領集體財物犯將會構成職務侵佔罪。即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二、侵佔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爲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爲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爲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爲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集體所擁有的一些財產的話是不能夠隨便的侵佔的,否則將會構成侵佔罪或者是職務侵佔罪具體構成哪一種犯罪行爲,應當是根據不同的情況還有就是犯罪行爲的手段來做出區別的對待的。但是不管怎麼樣都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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