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法院對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既遂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1、自然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此罪的,實行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掩飾隱瞞所得罪主觀方面有什麼?

該罪的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一種明知,對於本罪的明知有兩個方面必須注意:

一是明知的內容。應該是明知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爲人知道該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時,就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爲人必須明知該物品是什麼具體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該物品具體是什麼物品,有何價值等。

二是明知的程度。行爲人明知的程度必須達到知道是他人的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不能是一般違法所得。因而如果行爲人只是知道該物品是他人違法所得,那麼侵犯的將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應當構成本罪。

三、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掩飾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既遂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掩飾隱瞞所得罪的主觀方面有兩個,一個是明知的內容,知道該物體可能是犯罪所得,還爲其銷贓,買賣,轉移的;另一個是明知的程度,若當事人只知道該物品是犯罪所得,需要按照行政秩序處理而不是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