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
有些人之前犯過罪,被判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判處緩刑。一般來說,犯罪分子經過改造,基本都可以重新生活。但是有的人卻頑固不改,等緩刑結束後不久又去犯罪,公安機關逮捕後將其移送給檢察院。那麼,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
不屬於累犯。緩刑考驗期間,則原判的刑罰尚沒有執行完畢,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條刑罰執行完畢的規定的,所以在緩刑期又犯罪的,不是累犯。另外,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立即收押,並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出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通過上面這篇短文,小編告訴了大家以前是緩刑又犯是累犯嗎這個問題。被判處緩刑的,如果是緩刑執行完畢又犯罪的,應該是累犯,對於這樣的犯罪分子,法院會從重處理。而在緩刑期間犯罪的,不屬於累犯。根據規定,緩刑只能適用那些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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