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監獄減刑幾年一次?
由於違法犯罪行爲進了監獄之後就是要對人進行改造,希望出獄之後可以做一個正直的好人,但是被判刑幾年不一定就要待到幾年,監獄中也有減刑的規定,如果表現好的話是可以獲得減刑的,法律上規定監獄減刑幾年一次呢,還是每年都有減刑的措施呢,小編於下文中整理了關於減刑的規定。
一、在監獄如做什麼纔可以減刑
減刑要由所在的監獄提出,所以首先把申請交給監獄管理部門,他們審批認爲合格(所以要和監獄管理機關溝通溝通)的纔會向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建議,法院應當在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作出裁定,即作出是否減刑的決定。這個中間的期限當然取決於監獄管理機關的情況了。
二、監獄減刑幾年一次
減刑不得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兩次減刑中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一年。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減刑與上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上次所減刑期。累犯減刑,實際入獄服刑時間不得少於一年零八個月。綜上減刑規定,一般來講:判三年,減6~9個月。判六年,減12~20個月。判十年,減24~30個月。判十五年,減36~48個月。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期中間不能短於一年,並且減刑不得超過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所以不是可以減刑就減到能馬上出獄的。減刑對於監獄中的人來說是一種鼓勵措施,好好表現認真改造,爭取早日出獄,做一個良好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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