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導致人死亡會怎麼判刑?
發生搶劫導致人死亡的,會綜合考慮犯罪情節等因素,一般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根據罪行輕重,量刑幅度很大,一般來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這裏所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行爲人在搶劫過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其特徵在於:
1、客觀上出現了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
2、這種重傷、死亡的結果是由搶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爲所直接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行爲人對這種嚴重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有罪過,一般是過失,但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殺人。對於因行爲人的搶劫行爲導致被害人自殺的,不應視爲"“搶劫致人死亡”。
搶劫殺人案件主要有三種情況:
A、先殺人後搶劫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而無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搶劫財物是在殺人以後對其親屬實施的,或者殺人以後,見財起意又將其財物拿走的案件。基於殺人的故意,實施殺人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後又基於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故意,實施了搶劫的行爲,構成搶劫罪。這兩個罪之間沒有內在的牽連關係。類似這類案件,應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
B、在實施搶劫財物過程中先殺人後劫物的案件,即在搶劫財物過程中,先將財物的所有人、經管人殺死,剝奪其反抗能力,當場劫走其財物,殺人是劫走財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雖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都發生在搶劫過程中,而且殺人是劫取購物的必要手段。因此,應定搶劫罪。
C、搶劫以後又殺人的案件,即搶劫財物後,爲了保護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當場又殺人的,或者爲殺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的案件。殺人滅口行爲,與搶劫沒有內在聯繫,因此是兩個獨立的犯罪,應分別定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兩罪並罰。至於搶劫後爲了護贓等而當場使用暴力殺人的,應視爲搶劫行爲的繼續,仍只能定爲搶劫罪,爲護贓而當場行兇殺人,可作爲從重處罰情節。
搶劫本身就是違法了,還導致他人死亡,這個時候就會判處更重的刑,如果是十分嚴重的話,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所以說不要去挑戰法律,更不要爲了利益去傷害他人的性命,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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