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俘虜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和平年代,因爲不會有戰爭的發生,自然也就不會出現戰俘的情況,更加不會存在什麼私放俘虜、虐待俘虜的情況。雖然對方是俘虜,但還是享有一定人權的,在我國就不允許對俘虜進行虐待,否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爲虐待俘虜罪。《刑法》中對虐待俘虜罪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虐待俘虜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虐待俘虜罪是指軍職人員對被我軍俘獲不再進行反抗的敵方人員,實施虐待,情節惡劣的行爲。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虐待俘虜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我軍對放下武器的敵軍官兵,實行寬待政策,給予人道待遇,不殺不辱,不沒收私人財物,受傷給予治療,妥善處理死亡俘虜的遺體和遺物。這是我軍瓦解敵軍的政治工作原則的具體體現。我軍不僅在戰場上歷來奉行寬待俘虜的政策,而且我國還於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虐待俘虜的行爲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虐待俘虜,情節惡劣的行爲。虐待的對象必須是俘虜,即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如果僅爲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虐待行爲一般表現爲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罵、體罰、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強迫從事危險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殘其身體等。隨意殺死俘虜的行爲屬於嚴重侵害俘虜人身權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爲的本意,不應再以本罪論處。虐待俘虜的行爲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爲戰時犯罪。
只有情節惡劣的虐待俘虜行爲才構成犯罪,如一貫虐待俘虜屢教不改的,虐待俘虜的手段特別殘酷的,因虐待等行爲導致俘虜自殺、兇殺、逃跑、鬧事等嚴重後果或造成惡劣政治影響的,因虐待導致俘虜傷殘和死亡的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虜的行爲破壞了俘虜管理秩序,將會對我軍作戰造成危害,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虐待俘虜的動機多爲義憤、敵意和報復心理,不論出於何種動機,情節惡劣的均構成虐待俘虜罪。
可以知道其實這並不算是一種很嚴重的犯罪,否則的話也就不會規定在構成此罪的情形,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了。而在此時,如果同時符合規定的條件,其實也是可以爭取一下緩刑,這對罪犯而言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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