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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量刑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非吸罪量刑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吸罪量刑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衆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於後者,依《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爲:

1、將存款用於帳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範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爲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爲。

其中第1項將帳外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後幾項行爲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被規定爲犯罪,不宜作爲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