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一般是判緩刑的嗎
一、取保候審後一般是判緩刑的嗎
不一定,取保候審跟是否判緩沒有直接關聯,也有取保後被批捕的,判緩刑主要是看罪名和刑期,三年以下可以宣告緩刑,一些特殊人羣也可以緩刑,例如未滿18週歲,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也可以適用緩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後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但最終判決結果,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這個沒有絕對的,但是判緩刑的機率較大,本身取保候審這個強制措施就是針對罪行非常輕的人的,否則的話一般不會給犯罪嫌疑人取保的,90%的取保候審最後判的都是緩刑,甚至撤銷案件都有。取保候審是我國形式上的一種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成功申請取保候審被判緩刑的機率還是挺大的,但是具體情況還是要具體分析。
二、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能否再次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首先,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之一是“患有嚴重疾病……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審是依據這一條作出的,那麼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故意犯罪,意味着“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條件已經不滿足了。該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說明對其取保候審,不能預防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因此不能對其再次取保候審。其次,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爲,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對取保候審期間故意犯罪的,依法應當予以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強制措施。這是對其不進行羈押,或者是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強制性手段,由公安機關來執行。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取保候審之後,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們犯罪的事實,法院還是要進行判刑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之一,不是說取保候審之後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一定沒事了。如果法院傳喚被取保候審人,那麼就一定要自己積極的認罪,爭取能夠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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