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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的?

一、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的?

數罪併罰刑期怎麼計算的?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有哪些?

然而對數罪在什麼情況下適用並罰,在什麼情況下不適用並罰,刑法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爲,行爲人具備一個犯罪構成的爲一罪,具備兩個以上犯罪構成的爲數罪。在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中,不適用數罪併罰的一般有如下情況:

1、繼續犯。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指犯罪行爲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典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罪等。《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一般認爲這裏的犯罪行爲有繼續狀態,就是指繼續犯。

2、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是指基於一個犯意,實施一個犯罪行爲,侵犯了數個客體,成立數個罪名的情況。

3、法條競合。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爲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4、結合犯。結合犯是指將本來是刑法上各自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爲由法律明文規定結合成爲一罪的情況。

5、連續犯。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狀態。如連續實施數個殺人行爲。《刑法》第89條第1款中的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就是指連續犯。

6、牽連犯。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爲目的,其方法或者結果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從傳統刑法理論上講,牽連犯是不實行數罪併罰的。但修訂後的刑法也規定了對部分犯罪性質特別嚴重的也可以實行數罪併罰,如《刑法》第15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因此,除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對其他牽連犯不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7、吸收犯。吸收犯,是指數個犯罪行爲因一個被另一個所吸收,而失去獨立評價的意義,僅按吸收之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可見,吸收犯是實質上的一罪,不適用數罪併罰。

8、選擇性罪名。選擇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則的一個條文中規定了許多種行爲方式或者行爲對象,不論行爲人的犯罪行爲涉及其中幾種行爲方式或者行爲對象,均構成一罪,而依具體行爲或者對象確定罪名。例如《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的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就是選擇性罪名。

綜合上面所說的, 數罪併罰就是一人犯了數罪而合在一起處罰,對於此處罰的標準會結合各罪的犯罪刑期來進行判定,不同的罪行所存在的處罰標準就會不一樣,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實際情況來,如果對處罰有任何滿的,那麼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