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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多次盜竊怎麼處罰

未成年人多次盜竊怎麼處罰

一、未成年人多次盜竊怎麼量刑

所謂多次盜竊,應爲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包括三次。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內,多次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來定罪處罰。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爲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爲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戶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爲一次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如何處罰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爲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週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週歲而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1、如果該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則不負刑事責任。

2、如果已滿16週歲,則該未成年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此時應當減輕處罰。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七週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已滿十七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40%。

實踐中,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來看其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對於未成年人多次盜竊,如果未成年人未滿16週歲,則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是16-18週歲的話,則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基礎之上,減輕處罰。本站小編爲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