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盜竊罪怎麼處理?
一、未成年犯盜竊罪怎麼處理?
未成年犯盜竊罪是否需要按照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具體的年齡段來進行區別,不滿16週歲的人,不再成爲盜竊罪的主體。《刑法》規定將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爲已滿16週歲,故在這之前的盜竊行爲,無論數額多大均不應定罪。如果未成年人在滿16週歲前後,均實施盜竊行爲,也僅應對其年滿16週歲後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不應把年滿16週歲以前實施的行爲一併作爲犯罪追究。
同時,對於未成年人多次盜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其16週歲以前實施的盜竊行爲不應計入“多次”。
在對未成年人具體量刑時,要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後有無悔改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於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
對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盜竊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依法從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刑範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的,按《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刑法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盜竊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爲犯罪處理。
二、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包括哪些?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原則。儘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並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髮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着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於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爲,未成年人則處於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於處罰。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於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爲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
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⑶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在當代的社會,任何的違法犯罪行爲中,需要符合《刑法》當中的構成要件才能夠對此定罪量刑,比如說盜竊罪的主體要件當中就明確規定,需要年滿16週歲,因此如果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觸犯該罪名的,不需要對此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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