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玩忽職守罪還能繼續工作麼
一、構成玩忽職守罪還能繼續工作麼?
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不能繼續工作,因玩忽職守罪被判刑的,會被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6、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玩忽職守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對於國家公職人員來講,不管構成哪種形式犯罪被判刑的,都不能再繼續工作。公職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比如造成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兩人重傷、6人以上輕傷等情形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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