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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怎樣的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是怎樣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 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進一步講,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
其次,存在刑罰執行期的限制。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
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
對於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
對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標籤:限度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