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時間算在刑期內嗎
一、取保候審的時間算在刑期內嗎
取保候審期間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羈押或者監視居住算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按照《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可折抵相應刑期。但是注意羈押二字,羈押是指關押在拘留場所,並不包括指取保候審,所以取保候審並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裏面。
因爲取保候審沒有將犯罪嫌疑人羈押在拘留場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
二、取保候審變更爲逮捕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變更爲逮捕的條件有以下這些: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行爲,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爲;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三、逮捕的適用機關是誰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爲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四、取保候審一般多久檢察院傳喚
我國法律對取保候審後多久傳喚是沒有規定的,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應做到隨傳隨到。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取保候審的時間算在刑期內嗎?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是不算刑期的。一般只有被刑事拘留、逮捕以及監視居住的,那麼纔有可能折抵刑期。但要是取保候審之後轉爲了逮捕,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算刑期了。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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