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作爲江蘇省的省會,南京市關於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江蘇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作出的規定,適用範圍是整個江蘇省。關於這個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就來爲您做詳細介紹。
一、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爲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煽動羣衆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3)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爲不規範的,可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二、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抗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才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均可以成爲其主體。如果行爲人不具有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的身份,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以暴力、威脅方法參與抗稅,其行爲構成妨害公務罪而不是抗稅罪。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具備抗稅罪主體資格的人員如果唆使、煽動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抗稅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抗稅的,可以抗稅罪的共犯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抗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制度,以及執行稅收徵管活動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以及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兩罪侵犯的客體之間存在競合部分,按法條競合理論,如果侵犯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活動,一般適用特殊法條,即以抗稅論處。如果侵犯的是稅收徵收管理活動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3、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抗稅罪和妨害公務罪主觀方面都屬於故意,但兩者之間的故意內容卻不相同。抗稅罪的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應當納稅,卻有意針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採取暴力、威脅手段,以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妨害公務罪的故意則是指,行爲人明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依法執行職務,卻爲了使其不能依法執行職務而對其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進行阻礙。因此,一般來說,在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或威脅手段的場合,如果行爲人是出於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應以抗稅罪論處。如果行爲人不是出於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則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以上就是關於南京市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詳細內容介紹,同時小編還爲大家帶來了妨害公務罪與抗稅罪之間的區別,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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