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致人重傷是從犯如何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爲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 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構成尋釁滋事犯罪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前款犯罪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量刑起點爲有期徒刑六年。
2、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5)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6)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7)每增加尋釁滋事犯罪
在尋釁滋事中致人重傷的情形是十分的嚴重的,此時是應該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對於尋釁滋事罪從犯,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實際該如何處理,則還需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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