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悔過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一、自首悔過可以免除刑事責任嗎
正常情況下仍會追究刑事責任,只有犯罪較輕的纔有可能免除處罰。
《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認定爲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三、自首與坦白的區別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動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爲。自首與坦白存在相同之處:都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都是在歸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坦白與一般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是否自動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與特別自首的關鍵區別在於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機關掌握: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程序不同,換言之,自首更能說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減輕。基於同樣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從寬量刑情節,坦白是酌定量刑情節。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纔可以認定爲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纔是完整的,系統化的。
可以適用自首的刑事案件,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適用於一切犯罪,旨在通過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一方面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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