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搶劫判多少年?
一、15歲少年搶劫判多少年?
15歲少年搶劫應當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進行懲罰。十四周歲以上就要對搶劫罪承擔刑事責任了,不過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如何正確認定搶劫罪?
(一)罪與非罪
搶劫罪的罪與非罪需要嚴格劃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因爲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能認爲構成搶劫罪。
(二)既遂與未遂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爲標準。
《刑法》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否取得財物爲準;當行爲人的行爲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爲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注是比較大的,比如說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如果說未成年時年滿14週歲從事搶劫犯罪,那麼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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