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轉走別人錢財怎麼判刑
一、一般轉走別人錢財怎麼判刑
轉走別人錢財,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般盜竊金額在一千元以上,便可以立案偵查。
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判斷有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爲。所謂竊取,是指行爲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爲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爲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注意:
第一、行爲人的“自認爲”是屬於主觀內容,不屬於客觀要件;
第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爲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第三、僅憑行爲人“自認爲”祕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
第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祕密”進行。
⑵竊取行爲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⑶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佔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⑷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轉走別人錢財會根據盜竊罪的標準進行量刑。盜竊罪的客觀判斷爲盜竊者竊取了較大金額價值的公共或私人財物的行爲。盜竊罪的成立需要滿足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關於多次盜竊的判斷爲盜竊者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即被認爲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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