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否屬於刑罰執行期?
一、假釋是否屬於刑罰執行期?
假釋屬於刑罰執行期,《刑法》第83條規定的假釋考驗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爲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纔可以適用假釋。”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於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怎麼辦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罰,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說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假釋最爲刑罰的一種,在執行假釋的期間也會被納入刑罰執行期,在出獄後執行假釋期間,該犯罪分子的行爲,會受到司法局的監督,同時假釋犯罪分子,需要在社區學習,力求糾正其違法行爲。若是假釋期滿,並被執行機構宣佈的,意味着原來的刑罰執行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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