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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與銷售假藥罪法條競合是否存在?

一、詐騙罪與銷售假藥罪法條競合是否存在?

詐騙罪與銷售假藥罪法條競合是否存在?

詐騙罪與銷售假藥罪不存在法條競合。生產、銷售假藥罪突出一個“騙”字,即以假藥騙取錢財,因此與詐騙罪有相似之處,但兩者相比較而言,有如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而詐騙罪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則是行爲人純粹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爲真,從而自願交出財物的行爲。

3、定罪的標準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爲構成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額較大爲構成本罪的標準。從理論上講、二者容易區分,只是司法實踐中存在以假藥騙取他人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與生產、銷售假藥犯罪容易相混淆。以假藥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案件,其目的是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純粹是以假藥作爲騙取對方信任的手段來騙取他人財物,其假藥並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以定詐騙罪爲宜。

二、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1)敲詐勒索罪是複雜客體,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詐騙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爲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爲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的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並非構成本罪的要件。

綜上所述,詐騙和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存在競合,雖然都是以詐騙作爲犯罪行爲手段,但是從犯罪本質和影響後果來說,二者之間的區別還是很大的,詐騙只是騙取較大數額財務的案件,看具體詐騙金額才能決定刑法程度,而銷售假藥要看是否使病人的病情更加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