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未成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一、大連未成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判多少年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爲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的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傷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一人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每增加一人重傷,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5)使用刀具等銳器傷人的,每次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使用槍支傷人的,每次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罪中犯罪情節
(1)僱傭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爲的,對僱傭人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違法犯罪目的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傷害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後量刑情節
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現實中很多人涉嫌故意傷害罪都是因爲一時衝動,事後都積極救助被害人,有較好的悔罪表現。未成年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爲一般都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根據法律中的規定,即使此時認定未成年人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在實際處罰的時候也是要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也不能對未成年人適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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