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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上訴人可以上訴嗎?

自訴案件上訴人可以上訴嗎?

一、自訴案件上訴人可以上訴嗎?

1、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訴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訴權。

2、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決部分進行上訴,不能就刑事判決部分上訴,所以,如果所附帶的民事訴訟原告上訴的,只是對事部分的上訴,不會加重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的刑罰。

3、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訴的,根據上訴不加刑原則,則不管是對刑事判決部分還是民事判決部分上訴,或是同時對刑事及民事判決上訴,二審法院都不會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5、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自訴案件的範圍是什麼?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共有四類案件:虐待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侮辱誹謗案、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共有八類: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自訴案件要什麼材料?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對於刑事自訴案件,由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自行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人民檢察院不參與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檢察院只參與公訴案件,檢察院只能作爲公訴案件的公訴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