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私偵查機關是否必須查明走私的犯罪動機
一、緝私偵查機關是否必須查明走私的犯罪動機?
緝私偵查機關在偵查走私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嫌疑人走私的動機,偵查走私案件時,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二)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爲是否存在;
(三)立案偵查的犯罪行爲是否爲犯罪嫌疑人實施;
(四)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爲的動機、目的;
(五)實施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以及其他情節;
(六)犯罪嫌疑人的責任以及與其他同案人的關係;
(七)犯罪嫌疑人有無法定從重、從輕、減輕處罰以及免除處罰的情節;
(八)其他與案件有關的事實。
二、和走私相關的罪名有哪些?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二)走私武器、彈藥罪。
(三)走私核材料罪。
(四)走私假幣罪。
(五)走私文物罪。
(六)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八)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易製毒化學品罪。
(九)走私淫穢物品罪。
(十)走私廢物罪。
(十一)走私貴重金屬罪。
三、走私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需要審查哪些內容?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走私案件的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訴,不僅是走私案件,任何刑事案件的調查內容都包括犯罪動機,刑事案件的偵辦是非常嚴謹的,任何一方面出現瑕疵,都有可能無法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對於緝私偵查機關來講,除了要全面調查以上內容之外,調查的案件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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