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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範圍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範圍是什麼?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範圍是什麼?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必須是《刑法》分則中法律明確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且只有四個罪名,即侮辱、誹謗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這四個,其中,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僞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爲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屬於法律條規定的案件;

2、屬於本院管轄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於是自訴的案件,包括四種罪行,自訴的案件還包括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等。

標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