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結束後犯新罪怎麼處理?
一、緩刑結束後犯新罪怎麼處理?
1、緩刑結束後犯新罪會按照累犯從重處罰。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犯會被認定爲是累犯並且從重處罰,因爲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在緩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前罪後罪數罪併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期內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在對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進行判決時,有時考慮到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以及退贓、賠償、繳納罰金等情節,仍然適用了緩刑,這種做法違反了我國關於緩刑適用的原則,是不可取的。
適用緩刑的條件爲“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又犯罪,已經從事實上證明其缺乏應有的悔罪表現,繼續危害社會,從而表明對其前罪適用緩刑本身就是錯誤的,如果後罪數罪併罰後再適用緩刑,那就是錯上加錯。
緩刑是對判決宣告的刑罰有條件地不執行, 而對於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犯罪分子,應當按照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數罪併罰後宣告的刑罰必須是實際執行的刑罰,而不能一緩再緩。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那麼,緩刑考驗期內新的犯罪就更應該導致刑罰的執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在適用緩刑這個方面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比如說緩刑考驗期限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說在緩刑結束之後的5年時間之內就有新的犯罪行爲,那麼是有可能會構成累犯的,這種情況之下是需要對於之後的新犯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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