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一、認罪認罰簽了量刑就確定了是嗎?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除法律列舉的幾種例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按照現代訴訟原理,法院應當以中立的立場對控辯雙方的爭議予以審查和判斷,採納量刑建議體現了裁判方在合法範圍內對“訴訟合意”的尊重和認可,是認罪協商制度有效運行的基礎。這與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無涉。
況且,刑訴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時,有權依法作出判決。
量刑建議對控方同樣具有拘束力。除法定原因外,控方不得違背控辯協商的結果,不得否定業已得到被告人同意並具結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從寬、如何從寬。對於減輕、免除處罰,應當於法有據;不具備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和量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二、如何考察嫌疑人認罰的情況?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在偵查階段表現爲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爲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審判階段表現爲當庭確認自願簽署具結書,願意接受刑罰處罰。
“認罰”考察的重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應當結合退贓退賠、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因素來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然表示“認罰”,卻暗中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有賠償能力而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選擇權,不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的,不影響“認罰”的認定。
綜上所述,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如被告人主動認罪,態度良好的,可以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這樣被告人可能會被從輕處罰。法院審理案件,會參考檢察院在具結書中闡述的量刑意見,根據法院調查情況作出判決,因此,認罪認罰後並不是說就確定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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