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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應該定什麼罪

1、對人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

用信用卡騙取財物應該定什麼罪

如果不法分子懷着非法佔有的目的,到商場購物時利用他人遺失的信用卡刷卡消費,或者到銀行的櫃檯利用信用卡對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等行爲,這些都是屬於用信用卡進行詐騙的行爲,其整個詐騙過程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爲模式,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明文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主要行爲可總結歸納爲以下4種: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的;

(4)惡意透支的行爲。

2、對機器使用信用卡騙取財物

但如果不法分子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信用卡對銀行自助櫃員機(ATM機)進行取款詐騙的行爲將會被認定爲盜竊罪。

雖然其表面上與詐騙行爲無異,但本質是不一樣的,因爲詐騙行爲有一個行爲模式的,包括行爲人實施詐騙行爲,接着對方基於該詐騙行爲而引起了錯誤認識,然後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了財物,最後行爲人取得了財物,導致對方失去了自己的財物,在整個詐騙過程中人是有意識的,也是在被騙的情況下自願處分了財物,但銀行自助櫃員機(ATM機)是無意識的機器而已。因此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利用信用卡對機器進行詐騙的行爲是屬於盜竊罪的。

但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助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爲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的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銀行自助櫃員機上使用的行爲,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仍以信用卡詐騙罪來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如果盜取或者是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往往騙取數額較大,一旦被依法起訴的,要先確定可能認定的罪名,因爲這將直接影響最終刑罰。若是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在起訴時找個專業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