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主體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2、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客體
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交通工具不但給鐵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運輸造成嚴重威脅,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也危及廣大羣衆生命財產的安全。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法定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大型的現代化交通工具。這些交通工具機動性強、價值高、速度快、載運量大,一旦遭受破壞,使之顛覆或毀損,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
3、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破壞交通工具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破壞行爲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危險,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險的發生。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泄憤、邀功請賞或嫁禍於人而蓄意製造事故,出於貪利而盜竊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出於尋釁滋事動機故意搗亂破壞等。無論出於何種個人動機都不影響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
4、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破壞交通工具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的行爲,並且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破壞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毀重要機件,故意違章操作製造事故,在修理中製造隱患並交付使用等。實施破壞行爲足以使火車等特定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犯此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的交通工具主要指火車、汽車、電車等。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是行爲犯還是危險犯?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行爲人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應當立案追訴。犯此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只要是故意實施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爲並造成一定的後果的就會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而不是行爲犯,構成一定的危險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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