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患者負不負刑事責任
一、精神患者負不負刑事責任
不同情況下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二、三款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後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 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對於精神病人犯罪並非一律不用承擔刑事責任,而是要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有所不同。
二、精神病患者犯罪需要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司法鑑定項目之一,在審理案件中,對涉及法律問題的當事人。懷疑患有精坤病時,由司法機關聘請精神病科醫師和法學工作者共同進行精神狀態的檢查、分析、判斷和評定。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對象和任務是:判定當事人有無精神病;有無責任能力;判定確屬精神病患者實施危害社會行爲時,有無辨認和控制能力,有無行爲能力;對犯罪之後出現精神病而未判決的被告人,提出能否適用刑罰的意見。
對於在押犯發生精神病者,提出適當醫療的意見;判定民事當事人有無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從而確定遺囑、合同、買賣、贈與、婚約、契約、租賃等法律行爲是否有效。
對無責任能力或行爲能力需要綜合判斷,不能認爲患有精神病就一律認定無責任能力或行爲能力,應根據各種精神病的不同性質、病程的不同階段,臨牀表現等具體分析有無責任能力或行爲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如果被強制醫療的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滿,也可向上級法院提起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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