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精神病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一、哪些情況下精神病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目前我國刑事責任能力主要分爲三級: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3)無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又對這三級刑事責任能力規定了不同的責任承擔。其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輕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輕度精神病、精神發育不全、神經官能症及病態人格的精神障礙者。
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上述刑法規定可以看出,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進行刑事處罰,既不同於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於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類別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行爲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第二,行爲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爲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鑑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並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並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爲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精神病”並不是免罪金牌。雖然有些人是精神病人,但是其在實施犯罪的時候,精神狀態是正常的,並非處於發病的狀況下,那麼就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精神病人而言,只有在犯罪的時候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時候,其纔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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