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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筆跡不符有什麼法律後果?

一、鑑定筆跡不符有什麼法律後果?

鑑定筆跡不符有什麼法律後果?

不成功的話是不能將筆跡作爲證據的,但是筆跡鑑定不成功的後果產生之後是可以得新申請鑑定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而且要確保所提供的原件是屬於真實有效的,鑑定中心再次受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進行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重新鑑定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筆跡鑑定舉證責任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筆跡鑑定的產生就是爲了可以利用此結果成爲此案件的證據之一,但如果此鑑定不成功那麼作爲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的申請重新鑑定,但在申請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這樣才能處理好自己的事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院鑑定筆跡後果的規定是由法院來根據具體的鑑定的結果來進行一定的參考,只不過說這樣的一種具體鑑定的話,它具有參考的價值,可以以來跟證據產生一定的聯繫,但是它並不能夠作爲證據來直接的進行一定的使用,並且它是有一定的法律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