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爲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爲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爲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制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爲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凡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以非法銷售爲目的,超過限額製造槍支、銷售槍支數量大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較多的;已經使槍支流散到社會的,等等。“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出售的槍支被用來進行犯罪活動的,出售槍支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出售槍支給犯罪集口的;因出售槍支造成多人傷亡的,等等。
二、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槍支,包括公務用槍如軍用手 槍、步槍、衝鋒機槍等;民用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狩獵用槍,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支,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等。其不僅指整槍,而且還包括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於槍支的彈藥。我國對槍支的製造和銷售實行特別許可制度。只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企業,纔有權從事槍支的製造或者銷售。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槍支管理規定,擅自制造銷售槍支的行爲。國家對製造、銷售民用槍支的數量,實行限額管理。具體表現爲下列幾種:
1、超過限額製造槍支。“超過限額”是指超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下達的製造或銷售槍支的年數量指標或任務。
2、超過限額銷售槍支。“銷售”除包含銷售的意思外,還包括配備的意思,即應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範圍向特定的對象進行銷售。
3、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槍支,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擅自改變槍支的性能、結構進行製造。
4、不按照規定的品種銷售槍支,即不按照配購證件載明的品種、型號和數量進行銷售。
5、製造無號槍支,即不在槍支指定部位鑄印製造廠的廠名、槍種代碼和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編制的槍支序號。
6、製造重號槍支編制的同一槍支序號鑄印在兩支或多支槍支上,換言之就是兩支或多支槍支使用同一序號。
7、製造假號槍支,即在槍支上使用國務院公安部門根本沒有下達的序號。
8、非法銷售槍支,即違反法律規定,擅自銷售槍支。
9、在境內銷售爲出口製造的槍支。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必須有以非法銷售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此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違規制造銷售槍支最指的是依法被指定或者是確定爲槍支製造的企業,在銷售或者是製造槍支的時候違法相關規定的行爲。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量刑加5~10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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