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敲詐勒索案,從輕處罰
案情簡介
被告人徐某謊稱自己是大學生,通過短信聯繫被害人鄧某,二人在重慶市某商務酒店進行嫖宿後,鄧某認爲韓某並非大學生,事先約定的2000元嫖資過高,雙方爲此發生糾紛。隨後徐某聯繫樊某等,稱其收到欺負。樊某隨即連同被告人朱某至酒店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並又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相要挾。被害人鄧某被迫提出15000元“私了”。隨後被告人徐某,樊某等同被害人鄧某至附近的招商銀行網點,由被害人鄧某從自動取款機取出5000元,連同隨身攜帶的1700元一併交給被告人徐某。隨後,被告人樊某等一同離開。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樊某以暴力脅迫方式,敲詐勒索公民6700元,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敲詐勒索罪。
辦案思路及心得
周律師認真閱讀案卷材料,對本案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樊某行爲的犯罪事實和定性無異議,本案的突破點不應集中在犯罪事實和對犯罪行爲的定性上面,而應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從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入手,繼而爭取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故周律師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爲被告人爭取減輕處罰:1、被告人樊某有規勸被告人朱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陪同朱某至公安局投案的行爲,應認定有立功表現,以期法院減輕處罰;2、被告人樊某系初犯,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社會危害性小,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3、被告人能主動退出案款,並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從對被害人損失較小的角度,以期法院在量刑上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採納辯護律師以下意見:1、被告人樊某規勸被告人朱某到公安局投案,有立功表現;2、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3、被告人樊某賠償被害人鄧某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對被告人樊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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