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中規定的職責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中規定的職責有哪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秩序;
(二)對進入審判區域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三)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鑑定人和傳遞證據;
(四)在生效法律文書的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執行措施,必要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五)執行死刑;
(六)協助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
(七)執行拘傳、拘留等強制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條例》規定:
第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按照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令,對違反法庭規則,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強行帶離,執行罰款或者拘留。
第九條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及時予以控制,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或者固定相關證據,依法執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十條對不宜進入審判區域而強行進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依法強行帶離;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應當予以控制,並視情節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二、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對本級司法警察管理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門管理本級司法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司法警察的條例、條令及其他相關文件;
(二)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三)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四)組織司法警察教育訓練工作;
(五)協助管理司法警察警銜;
(六)管理司法警察裝備;
(七)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司法警察的工作主要就是爲了維護好法院審判的相關工作,從而對執行法院對犯罪者給予的任何判決,在處理時就需要按規定的條款來,只要在執行時是屬於合法的,那麼就可以依法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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