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自我辯護的辯護詞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自我辯護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XXX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辯護人在庭審前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案件經過法庭調查,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的行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不表示異議,但是認爲被告人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請求合議庭在對被告人的行爲量刑時予以考慮。具體辯護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被告從輕處罰。
起訴書指控XXX。可見,受害人對傷害案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鑑於受害人的過錯行爲,懇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二、案發後被告人悔改態度明顯,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罵,被告人一時衝動,加上對法律瞭解不深,根本就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不慎做出這樣的事情。事後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悔罪態度明顯。因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三、本案被告人與受害方已經達成調解協議,取得的受害人的諒解。
案發後被告人積極與受害方進行協商賠償事宜,因爲兩家人本就是鄉里鄉親,被告人的態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並與被告人簽定賠償協議。受害人也不願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既然被告人與受害方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懇請法庭對受害人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綜上,被告人故意傷害他人,事實清楚,但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過錯。因此,辯護人建議法庭考慮被告人從輕量刑。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並希採納。
二、故意傷害的訴訟方式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案件既可以是公訴案件又可以是自訴案件。
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爲“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爲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爲輕傷案。
綜合上面所說的,故意傷害是屬於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但是如果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可以減輕刑法的,那麼是可以寫辯護詞來爲自己辯護的,一份好的辯護詞是可以很好的幫助自己減輕罪行,所以,在寫的時候就要按照實情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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