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無罪辯護需特別慎重的幾種情形是?
(一)死刑案件
死刑案件指根據法律規定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由於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人死不能復生,因此死刑案件的辯護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給被告人帶來任何不利,否則就是滅頂之災。但正因爲死刑的嚴重性,律師也一定要善於發現案件中的問題,而所發現的問題是否足以支持律師做無罪辯護,這是考量律師膽識的地方。
法律規定的“疑罪從無”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疑罪從輕”。我認爲就通常而言,律師發現的問題或取得的證據並不足以完全推翻檢察機關指控的基本事實時,根據我國的司法實情,還是以被告人認罪、律師做罪輕辯護爲上。
特別是被告人具備法定的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時,不能因爲法官認爲被告人拒不悔罪而未得到從輕,喪失了挽回生命的機會。我認爲,任何事物都沒有人的生命更重要,律師首先、必須盡到的職責是如何爲被告人帶來生機,實現法律的相對公正,除非被告人自己選擇“殺身成仁”。
(二)有同案犯的案件
共同犯罪中如果被認定爲從犯,其所獲得的刑罰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應當比主犯輕。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因爲主犯認罪,從犯不認罪,律師爲從犯做無罪辯護,導致從犯比主犯宣告刑重的案例也是時有發生。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律師的辯護效果有了直接的客觀評價標準,輕者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滿,重者會被被告人家屬投訴,因此在有同案犯的情況下,律師一定要慎重考慮是否做無罪辯護。
(三)可能構成其他罪名的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可能構成另一罪名時,律師是否做無罪辯護,是一個需要慎重考慮的問題。因爲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但法院可以陘行改判其他罪名,律師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提出構成他罪,有充當公訴人之嫌;如果僅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做無罪辯護,可能對法院最終宣判的罪名的量刑不能發表任何意見。因此律師要綜合全案的情況,積極和被告人及其家屬溝通,將風險和後果告知被告人及其家屬,在聽取他們意見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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