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辯護與最輕辯護之間衝突嗎
一、無罪辯護與最輕辯護之間衝突嗎
不衝突,律師進行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一切要基於案情及現行法律規定。現實中大多數是罪輕辯護,因爲案件經過公、檢幾道關口,無罪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但並不是到法院的都是有罪,現在很多案件經過多年以後確認是無罪的。
無罪的情形有幾種情況:沒有犯罪行爲的,有行爲依法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證據不足的。如果是沒有犯罪行爲,但被告人因爲受到刑訊逼供招認的,要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如果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要找到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事實及法律規定;如果是證據不足的,要綜合審查證據,提出合理懷疑,說明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程序違法等。
如果是罪輕辯護,可不必太計較證據及程序上的問題,着重找到對被告人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根據刑事案件的證據來判斷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的話,判斷構成什麼罪名,與檢察院的起訴書進行對比,來判斷檢察院的起訴書上的罪名是否正確。[
其次:如果你認爲嫌疑人應當是無罪的話,可以先確定無罪辯護的方向。
再次:確定無罪辯護的方向後,從證據方面着手,分析哪些證據可疑、無效、非法或能夠證明嫌疑人 無罪。
最後:從證據及法學理論及法律依據,把自己的觀點寫成辯護詞,說明自己的無罪辯護的觀點是有證據有法律依據的支持的
《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律師法》等法律規範對律師行使辯護權的禁止性規定,我們可以發現上述法律規範主要是對擔任辯護人的主體條件、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人數、是否可以爲同案犯同時辯護以及實施串供、僞造證據等妨害司法正常活動、擾亂法庭秩序、侵害當事人利益等行爲做出禁止性規定,而對辯護人的辯護策略方面,並沒有予以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綜上所述,在進行辯護是可以進行無罪辯護又進行最輕辯護,實際上這是被法律上所鼓勵的一種辯護形式,在未定罪之前先對其代理人進行無罪辯護,目的是將其罪名降到最低,同時在定罪之後,其進行最強辯護的目的是將其刑罰降低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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