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60萬元怎麼處罰?
一、行賄60萬元怎麼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具體如下:
1、簡介
行賄罪(crime of offering bribes),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爲。
2、行賄目的
第一類是有資格得到、應該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剋扣;
第二類是沒有資格得到、不應該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能夠變相地得到;
第三類是介於兩者之間,如果行賄就能夠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賄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類,控制權和主動權都掌握在受賄的一方。從解決問題的源頭追溯,制度設計必須着眼於製造賄賂機會的受賄方。
二、行賄認定的時效性是多久?
根據《刑法》中的規定,行賄罪追訴時效需要根據具體被判處的刑罰來進行確定,如果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下的,追訴時效爲5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10年以下的,追訴時效則爲10。
從發生之日(行賄事實成立之日)算起,如果犯罪行爲處於繼續和連續狀態,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算起。
追訴時效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時效計算
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爲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爲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纔是犯罪之日。
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爲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行賄人要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沒有主觀的這一要件,不會構成犯罪,並且還有一個立案的數額規定,需要對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有一定的影響利的人行賄三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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