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在中國刑法中規定了許多犯罪,其中有一條就是私分國有資產罪,顧名思義,就是把國有資產據爲己有,這就是貪污,是要受到法律嚴懲的。但是有很多人對私分國有資產罪這個罪名的瞭解還是不是瞭解的太詳細,所以就給大家分享私分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
一、犯罪構成要件
客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爲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爲,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講,那麼我國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私分國有資產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設立的罪名。
主體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主觀方面
私分國有資產罪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爲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二、相關概念認定
國有資產
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有資產都是公共財產;但公共財產並不一定是國有資產。按照本法第9l條所作的立法解釋,公共財產除國有資產外,還包括“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以及“以公共財產論”的“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這當中,顯然後三項均非國有資產,實踐中,要注意嚴格把握其性質上的區別:凡私分後三類財產者,不能按本罪處理。應根據其所分財產性質的不同,準確對號入座、正確定性處理。
犯罪對象因而本罪的行爲對象不一定是錢款。國有資產除國有資金外,還包括國有的生產資料、生產資料乃至屬於國有的產品、商品等,基於此,本罪私分的對象既可以是國有的錢、股份、其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國有的其他固定資產。例如私分歸單位管理、使用但屬於國有的計算機、照相機等。區分本罪與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爲區分本罪與單位個別負責人或經手人貪污國有資產的行爲。本罪行爲屬集體私分,在單位內部帶有普遍性和公開性而貪污行爲則帶有個中性和隱祕性。
私分國有資產罪司法解釋就是這些了。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比較特殊,並不是一般的公民,而是國家機關,這是一種單位犯罪。我國是爲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政府就應該爲人民服務,所以,對於這種貪污的行爲,國家絕對不會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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