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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證據認定從哪些方面入手?

行賄罪證據認定從哪些方面入手?

一、行賄罪證據認定從哪些方面入手?

基於行賄行爲與受賄罪的對合關係,行賄人與受賄人的供述應該相互印證。因此,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證明行賄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證據。

1、需要證明的包括以下幾方面:

(1)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受賄人與行賄人的關係;

(2)收受財物或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3)受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徵、價值及存放、使用、消費等對受賄金錢或物品的處理情況;

(4)爲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包括合同的簽訂、合同內容、合同履行等。

2、書證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證明犯罪嫌疑人主體的身份證、戶籍證明等;

(2)證明犯罪嫌疑人行賄前支取錢款的銀行存摺、支取憑單;

(3)犯罪嫌疑人行賄前後所作的筆記、日記、日曆、檯曆記錄;

(4)犯罪嫌疑人購買賄賂物品的發票;

二、對行賄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罰的情況有哪些?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爲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爲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爲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刑法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行賄罪立案後,需要對行賄證據進行調查,由於行賄犯罪和受賄罪是密切相關的,辦案人員可以詢問受賄嫌疑人,其供述可以成爲重要證據來認定行賄罪的構成。另外,行賄犯罪的物證、證人證言等,都是重要的取證方式。